清代政区数


清顺治时,一仍明代布政司制度,仅仅将南直隶改成了江南。康熙初年恢复行省制,又将江南布政司分为江苏和安徽,将陕西分为陕西和甘肃,将湖广分为湖南和湖北。到光绪时,又将伊犁将军辖区改为新疆省,将原属福建省的台湾府改为台湾省,将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三将军辖区改建奉天(盛京)、吉林、黑龙江三省。故清代政区除内外蒙古、西藏、青海、察哈尔另设其他类型的行政或军事机构外,全国先后设立了23省,其中台湾省在甲午海战失败后为日本所强割。各省之下设府(或直隶州和直隶厅),其下设县(或府下再设散州和散厅)。合23省而计之,府223、直隶厅63、厅72、直隶州81、州145、县1371、土府2、土州29、土县3、宣慰司1、宣抚司4、长官司6、屯5,共有2052个,其中府、各类厅、各类州、各类县总数为1955个。

本数字是对《清史稿·地理志》所载政区名单的统计得出的。《清史稿·地理志序》称除台湾之外的22省,政区总数仅有1700余,并不准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