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明史·地理志》明代政区数


明初沿用了元代的制度,在地方设立中书分省(后改为行中书省),分管地方行政。洪武九年(1376年),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另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刑法,设都指挥使司掌管军政。除南京直辖地区外,全国共分为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北平、广西、四川、山东、广东、河南、陕西、湖广、山西12个布政使司。洪武十五年(1382年)又增设云南布政使司。永乐元年(1403年),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。其后又设交趾布政司、贵州布政司。除交趾布政司在宣德三年(1428年)罢止外,全国最终定为南、北直隶和13布政司。布政司之下,一般设府(或直隶州)和县(或州)二级行政机构 。都指挥使司之下,则设有卫和所。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,其军民诸政则由都指挥使司和宣慰使司、宣抚司、安抚司、招讨司、长官司、蛮夷长官司、军民府、土州、土县等掌管。终明一代,计府140,州193,县1138。另有羁縻府19,州47,县6。总计1543个 。 (《明史·地理志序》)

按:据弘治《会典》,则各类府为154,州为233,县为1138,共有1525个。又《明史·职官四》载府159、州234、县1171个。《明史·地理志》各政区府州县统计细数为:各类府161,各类州258,县1169,数复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