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名分之等(节录)


【明】丘濬

名分之等,乃天下自然之理。高卑有不易之位,上下有一定之分,皆非人力私意之所为者也。观《易》之辩上下,定民志,法乎上天下泽自然之象。《书》之树后王君公,承以大夫师长,由于明王奉顺上天之道。是则尊之临卑,下之奉上,一惟法天地自然之数,顺天道自然之常而已。彼负其强,乃欲以卑而逆尊,恃其贵,乃欲以上而陵下,皆逆天道而不知上天下泽之理者也。【略】

所谓名者,非止于位分之谓,凡有所称呼者,皆名也。所谓分者,非止于等级之谓,凡有所分别者,皆分也。是以不但朝廷之上、位署之间有之,则凡一家之内,亲属之中,皆有所谓名与分焉。名分之在人家者,尤严于男女之际。妇人尊卑大小,本无定位,随其夫以为尊卑大小。其名分显著,灼然知其为尊为卑、为昭为穆,以之定昏姻,别内外,而淫乱贼逆之祸不作矣。此名所以为人治之大,而不可不慎者也。【略】

人君之所以为君,所以砺天下之人而使之与我共国家之政,而治天下之民者,爵号之名、车服之器而已,非有功者不可与,非有德者不可与,非有劳者不可与,非有才者不可与。为人君者谨司其出纳之权,不轻以假借于人焉,必有功德才能者,然后与之。与之名与器,即与之以政也。使人闻吾爵号之名,即知所敬服;见吾车服之器,即知所尊让。如是,则吾之政令行矣。苟有财者可以财求,有势者可以势得,有亲昵夤者皆可以幸而致之,则名与器不足贵矣。名与器不足贵,得者不以为荣,见者不知其为尊,则人君失其所司之柄矣。失其所司之柄,则亡其为政之体。亡其为政之体,则失其为君之道,国家将何所恃以自立哉!【略】

名分生于上下之际。名分一定,则下之于上,有顺而无逆,有令而无违。上得以率于下,下不得以犯乎上。一有犯焉,则刑戮加之矣。犯且不可,况敢废立之哉!此人君为治,所以必谨于礼,以正名分而防其陵替之渐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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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传日期:2004年4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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