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代太学中的差遣历事法

题记:本文节自拙著《中国教育制度通史》第四卷。差遣、历事做法的变动,与明中央政府对监生数量的控制密切相关。而对监生数量的控制,又与明中央政府部门的人员变动有关。所以太学的差遣、历事方法,不仅仅关涉对太学生能力的训练,而且也反映出其他的一些问题。今刊于此,愿与同好者共商之。

 

差遣和历事,严格地说来,并不提供监生的真正出路,它只不过是监生在获得正式的做官资格前的预备工作。其中差遣是国家临时有事,差派监生协助办理;历事是国学选派学生到京城各衙门处理一定的事务,属于“挂职锻炼”。二者是互不相同的两件事。

1、差遣历事的变化

派遣监生办事或历事,在明初就开始了。据记载:洪武七年十一月,赐诸司历事监生文绮衣;洪武八年七月,又诏国子生于诸司历事有未娶者,赐钱婚聘。[i] 以此可见,国子生历事的做法,在洪武七年以前就已经不是个别的事例了。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九四称:

上以儒生专习书史,未谙吏事,一旦任之以官,多为猾吏所侮,乃命于诸司习吏事。

从这条材料看,选用国子生到中央各部门历练政事,其实是为了让他们熟悉未来工作中的某些事务,以防止将来真正做官时,因不熟悉工作要领而被下属所欺。因此,历事的做法,虽然客观上提高了国子生的实际工作能力,但在更多的方面,却是与国家意图通过未来的官僚进行统治的思想密不可分。

与这种历事有所不同,明初也还派遣一些国学学生外出办事。如洪武九年浙江水灾,乃派遣国子生田龄等往查看。洪武十年,户部奏天下税课司征收商税未达到额定数量,乃遣中官、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前往核实。[ii]此外如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,遣国子生钟必兴等14人巡视山东流民。[iii]洪武二十四年三月,命国子监生解奎等43人于在京各卫讲说《武臣大诰》。[iv]洪武二十五年九月,遣监生潘文等170人,偕历事官王克敬等分往各布政司,考校诸司案牍。[v]洪武二十七年八月,遣监生及人材分诣天下郡县,督吏民修治水利。[vi] 凡此之类,在《明太祖实录》和《南雍志》中还可以找出一些。这类派遣,一般时间很短,事完后回监继续肄业。

洪武二十九年六月,命吏部选国子生年30以上者,分拨在京各衙门历练政事,每月给米一石。[vii]历事三个月后,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,分勤谨、平常、才力不及、奸懒等引奏。凡勤谨者,送吏部上选簿,仍令历事,等到有官阙时,以次取用;考核平常的人,再历;才力不及者,送监读书;奸懒者充吏。建文二年,修订《监生历事考核法》,规定:历事各衙门者,以一年为期,由所在部门考核,分上、中、下三等引奏。上等者,不拘官格予以任用。中等、下等者,再历事一年,若再考上等,则依上等用;若考核为中等,则不拘品级,随材任用;考下等者,回监读书。

据记载,当时各衙门历事监生,主要是协助该部门处理政务,所以责任较重。这类工作,后来被称为“正历”。与此略有不同的是派往内府及各衙门办事、写本等差,主要工作是“誊写奏本,查理文册,稽算数目”,所以后来称此为“杂历”,这类学生通常称为办事监生。杂历一般半年轮换一次。历事监生在历事结束后上选簿,通称听选监生。洪武年间,听选监生一般在三个月后就可以授官。永乐初年,因官阙减少,历事监生有一年以后仍未授官的。永乐二年,有内府办事监生,半年后就得到官职,于是吏部尚书兼詹事府詹事蹇义奏请将内府办事监生,在办事结束后,仍回监进学,依次历事出身。这个建议,得到了明成祖的批准。所以办事监生,通常是不能直接停选的。

北京建立后,南京的事务相对减少,这一点,在监生历事上也有突出反映。明宣宗即位时,南京五府、六部等衙门,就因此而裁减了历事监生50人。于是在宣德元年五月,监生秦和等47人就因各衙门裁减历事人数而返回太学。

裁减历事人数,本来是一件合情合理的事,但它却给国子监的学生出路带来了重大影响。由于国子监生的直接出路并不多,所以历事听选乃是他们走上仕途的主要希望,而历事人数的减少,无疑给希求借助历事出身的学生当头一棒。因此,到宣德初年,南京国子监中的监生,就已经有人年老不堪任用了。

为此,宣德二年十月,巡按监察御史何文渊请求查勘两监监生入监年月,循次相兼取拨。这一建议,最后以选取南监200人转入北监而告终。宣德三年,在南监司业陈敬宗的建议下,各衙门的办事办事半年后,即需回监肄业。次年二月,行在礼部奏请订立办事、历事人员的资格、期限,规定凡在京各衙门需要书写奏本、算计数目的人员,则照旧送拨;若办事和差使出外,则优先考虑在监年久的学生,其他人则依次拨用。而当时已经数次沙汰年老的监生,所以这一建议,多少对那些年龄渐长的学生是有益处的。

宣德九年十一月,明宣宗再令清理文职贴黄的监生,凡入监十年以上者,均照历事出身。这条命令,开始将作为长差的清黄,纳入与历事同等的出路当中。宣德十年正月明英宗即位后,凡事皆从节省,所以两京监生除收钞及清理军伍贴黄者外,其余均放回原籍读书。这年七月,明英宗亦令清理军制军职贴黄监生,照清理文职贴黄监生例出身,又赋予清理军职贴黄以与历事同等的待遇。正统元年,因清黄完毕,但武官诰命多未写给,所以行在兵部又奏请在南北二监中,选取擅长书法的监生88人送行在。并规定三年满日,比照历事监生出身。自此之后,写诰也就成了监生获得差遣的内容之一。

监生拨历,通常以入监年月为先后顺序。既然如此,则先入监者自然近水楼台。亦因如此,那些无志于学的人往往钻此空子。为堵塞漏洞,正统三年,南监祭酒陈敬宗奏准以实坐班月日浅深为次拨历,凡给假回家而违限不复监的,自给假之日起,全作虚旷处理。正统五年,作为对前条命令的进一步补充,规定:三法司写本、分巡一年出身者,在应该历事的监生内取用;兵部、户部、清军、写诰、天财库办事三年出身者,于入监五年的监生内取用。印绶监清黄、续黄三年、仍历事二年共五年出身者,于入监三年的监生内取用。

以坐班时间长短而定拨历顺序,虽然可以补救以入监先后循序拨历的弊病,但如何计算坐班的时日,却是一个大问题。原因就是,在那以前,凡是省亲、丁忧等返回家乡的,这一段时间仍作坐班月日。而这一点,又使人有空可钻。为此,正统七年,北监祭酒李时勉奏请将省亲、丁忧月日俱不作坐班。故此之后,凡省亲、丁忧、送子、养病、送丧等给假者,在家的日子,均作虚旷。但凡事各有利弊,省亲、丁忧,人伦大节,若作虚旷,显然不孚众情,于是正统八年,又将前项措施改为:凡未超假者,均不作虚旷;托故超期者,即便有地方上出具的证明,也不准不作虚旷。[viii]

以坐班时间长短而定拨历顺序,到景泰年间又经历了一次考验。由于将大批学生放回家乡依亲,在监监生人少,所以坐堂的学生中,已经难寻年深的监生。于是景泰四年,在北监祭酒王恂的请求下,令监生坐堂五年者,办事、历事二年出身;坐堂四年者,办事、历事三年出身;坐堂三年者,办事、历事四年出身;坐堂一年二年者,只令办事,不许历事出身。实际上,凡通过办事、历事出身者,包括坐堂、办事、历事时间在内,前后至少需要七年。

与此同时,由于在监监生人少,所以历事时间无法太短,否则监生人数就不够拨历。故此,景泰四年,又修改了监生历事、办事的时间:正历一年三个月,写本一年,长差三年。[ix] 把正历由原来的三个月而增加到一年三个月,实际上是把原来每年可以拨历出身的人数,减少了4/5。以此可见,当时在监监生的人数,应是极其有限的。

也就在这一年,为规范拨历,令北京国子监刊置格眼红单,每季给予学生,亲自填写年龄、籍贯及入监、复监年月,并写明实坐班时日、复监路上所用日期。复监所用的时间,算作实际坐班的时间之内,不作虚旷。依据此单,按前后顺序拨历。[x]

虽然前后救弊措施层出不穷,但却没有一个没有空隙。天顺二年,为确切把握监生在监、在家情况,为拨历提供依据,令国子监六堂各置通知文簿一扇,附写监生年甲、籍贯并到监日期,后遇丁忧、省祭等项,亦各附写。如有患病等项事情,则写清虚旷若干月日、实坐堂若干月日,凭此查考拨历。[xi]天顺三年,针对监生中在家丁忧,往往父母连续去世,其丁忧因未超期,所以依然作坐堂月日,故复监之后,往往可以先获拨历,以致众人不平。为此,又令丁忧复班监生,坐堂或办事半年,方许拨历。

天顺六年,由于监生人数大增,为疏通壅滞,乃令减历。凡历事监生三个月考勤后,再历九个月,前后共一年,比景泰四年所定少了三个月;写本者亦以一年为满。照此计算,正历减少了三个月,即把原来每年拨历出身的人数,增加了1/4。[xii]

天顺八年明宪宗即位,鉴于监生积滞数多,乃下令再减历数,把正历减作六个月,写本减为八个月,长差减为一年六个月。[xiii]以正历计算,则无异于将原来每年拨历出身的人数增加了一倍。

到了成化六年,由于在监监生人数再度下降,而整顿教学、提高教育质量的问题也被提出,于是在吏部的建议下,明宪宗令将天顺八年和成化元年放回依亲的监生行取复监,而将成化三年以后监生,不管新收、旧管,一律坐堂肄业。而拨历一事,则正历、写本照依天顺六年事例进行。成化七年,又将正历减少了两个月。之后在成化十一年,又临时将正历改作六个月,写本改作八个月,而凡例该一年半的,则一律改作一年。[xiv]

经过了成化年间二十余年的调整,到弘治初年,在监的国子监生人数又开始“入不敷出”。弘治八年五月,北监祭酒林瀚增开科、贡,并变动拨历法。于是礼部定议:从弘治九年始,正历监生在三个月考勤后,仍需再历一年,总共一年三个月;其余写本为一年,清黄、写诰、清军、清匠均三年。[xv]

历事时间的延长,也等于坐监监生坐堂肄业时间的延长,因而上述修改,多少也可以改善国子监的教学质量。故礼部的上奏中,就以“庶诸生坐监稍久,各司差拨不缺,不惟监学旧制可复,而仕途亦不至壅滞”,作为这次更动拨历法的基本理由。而这种想法,显然也是当时国学教育所需要考虑的问题。弘治十一年,令监生依亲、水程(路程),俱不计算在实坐堂时间之内,而拨历只依据食粮月日的长短循序取拨。[xvi]由于“食粮”(监生支取馔粮)的日月只依据监生坐不坐监决定,所以以食粮日期作为拨历的依据,其实是把监生实际肄业的时间,当作了他们获得拨历的前提。显而易见,到弘治年间,国子监对内部教学质量的整顿,实在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。

办事、历事的办法,在此后还有其他一些变化。弘治十二年,令监生内府杂差,按照历事事例,一年满日上选。弘治十四年,奏准监生六科办事,照历事例一年满日上选。这种做法,其实是将本来只属于办事范围的事项,纳入历事的范围之中,从而使得监生的历事出身又有所宽松。

弘治十五年,大约是因为监生人数又逐渐回升,又令监生正历一年三个月者,减三个月;长差三年者,减一年。若监生愿意依亲,则照旧放还。[xvii]正德五年秋,令正历减四月,杂历减两月,长差减六个月。正德八年,又因坐班人寡,不敷差拨,令照弘治十五年事例,照旧历满,方与起送拨补。

但坐班人少的现象,并没有很快消失。嘉靖十年,在礼部尚书李时的奏请下,明世宗下令凡历事三个月,考勤之后,仍历一年。其余写本一年,清黄、写诰、清军、清匠三年。并要求以后入监的学生,“遵照祖宗监规,由广业堂肄业,以渐升至率性堂,然后积分,量与出身。果有才学超越异常的,取自上裁擢用”。于是减去正、杂历名额135名,添正历为15个月、杂历12个月,而长差则增至36个月。[xviii]

减额、添历的做法,比较有效地限制了坐堂监生的减少。而在此同时,明世宗又在嘉靖十四年重开纳银入监事例。所以到嘉靖十五年,在监监生的人数有开始增加,以致又有壅滞之叹。故嘉靖十五年八月,又重新将历事、办事的时间恢复到先前的时间,并同时恢复了减去的历额。

拨历在嘉靖年间还发展出了新的花样。据《明世宗实录》卷二五四载嘉靖二十年吏科给事中李泰上书,已经提到要整顿监生请人替代历事的事。据此推断,在嘉靖二十年以前,监生历事已经发展到可以化钱雇人代役的程度。又《明太学志》卷七记载:

且近复开赎历之条,取代益速。正历或觅人以冒役,而杂历惟输写本之值。祖宗作人之法,亡失殆尽。正历可冒,遂使贫而自历者苦流等之非人;杂历输值,是以太学所养之士而供诸司顾役之需。此皆前代所未闻也。

所谓“杂历输值”,指的是可以用钱来替代自己去历事。根据这里的说法,似乎这种做法还是被公开允许的,否则“开赎历之条”的说法就不成立了。

隆庆、万历以后,历事之法,依然依据监生在监的人数多少而予变换。如隆庆五年、万历元年,因恩贡导致监生人数增多,于是又请求增历。[xix]万历二十一年,北监司业周应宾题请定拨坐班月日、并长差、均杂历、裁革短差、严促久旷生徒诸事,得到批准。其中规定:凡长差、杂历,坐班之日,新纳监的为一年,旧纳监的为五个月,岁贡生为四个月,举人、官恩生皆为一年,而后由吏部分拨,通融均派;而写本等项监生,也必须亲身历事,不许请人代役。凡御马监、天财库短差,除举人、官恩生、岁贡生坐班日少俱不准拨外,旧纳监者坐班三个月、新纳监者坐班六个月,方准拨历。[xx]根据这条规定,我们可以看出,到万历中期,国子监中拨历的周转时间,已经不超过一年了。可以想见,在此之前,国子监学生坐班的时间,实际比这还要少得多。

历事本身,原本是因为担心监生只注重书本,不了解实际工作的情形,而采取的一种强化未来官僚实际工作能力的做法。但到后来,监生除科举外,非历事,不得授官,使得历事成了监生出仕的必经之路,于是历事就成为一种形式。由于历事、办事监生通常需要协助处理政务或从事一些杂物,国家乐此不疲,事实上是利用历事、办事监生的劳动而减少官、吏的数量,从而减少一定的财政开支。但不幸的是,历事、办事在监生获得做官资格上的重要性,使得追求尽早历事、办事比追求更好地学习更受重视,历事、办事就由原来强化学习的效果而走向它的反面,成为干扰国子监教学质量的最大因素。

2、差遣历事的类型及其数量

明代国学监生的差遣历事,基本上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,即正历、杂历和长差。正历、杂历、长差的内容、人数和时间,在不同的朝代并不完全一样,在南京和北京也有所不同。

根据有关资料,弘治以前,南北两监的差遣、历事的名额可作如下划分:

图表 15  明代监生历事名额表

类型

部门

 

  

南监

北监

 

 

吏部

10

41

三个月后考勤上选,满日增减不定。

户部

24

53

礼部

6

13

兵部

10

25

刑部

39

70

工部

30

24

 

都察院

39

63

 

通政司

3

5

大理寺

30

28

五军都督府

5

50

行人司

2

4

出巡

随御史出巡

 

38

一年满日,赴部上选。十缺以上方取。

 

 

 

 

户部

2

10

满一年上选。

礼部

 

18

兵部

1

20

刑部

14

14

工部

2

8

都察院

7

14

通政司

2

4

大理寺

 

4

 

 

清黄

 

100

原为三年,故称长差。后办事时间增减不一。

长差总数:北监240人(后为150名)。

清军

 

40

写诰

 

40

天财库

 

10

续黄

 

50

 

 

 

 

承运库

 

15

原为短差,后照写本例,满一年上选。

按:北监此诸项总数为121名。

司礼监

 

60

尚宝司

4

6

吏科

1

4

户科

1

5

礼科

1

5

兵科

2

10

刑科

1

12

工科

1

4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工部清匠

 

60

十年一差。事完上选。

随御史刷卷

 

178

由都察院题差,事完上选。

礼部写民情、条例

 

72

锦衣卫每年一次。

此六项,嘉靖后不常差。

修斋

 

8